×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舟40号、42号建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舟40号、42号建议的答复

2022-07-11
索引号:001003148/2022-00451主题分类:医保
发布机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开日期:2022-07-11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舟40号、42号建议的答复
      吴静雅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舟40号《关于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舟42号《关于扩大长期护理险试点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深化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研究并商相关会办单位,现合并答复如下: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在保障特殊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国家层面是从2016年开始启动试点,2020年扩大试点范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和长护险建设,2017年以来,在宁波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在杭州桐庐县、嘉兴市、金华义乌市、温州市等地陆续开展试点。从各地实践看,试点在政策体系、服务供给、社会化承办、产业带动等方面,初步形成了经验和阶段性成果。但是,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当前我省长护险试点还存在护理服务供给不足、医养结合部门协同不够、制度覆盖面不广、筹资机制不完善、基金使用率偏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基本政策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一、关于全面完善制度设计加快长护险试点扩面。今年,省委、省政府将深化长护险试点工作列入我省共同富裕“1+5+n”重大改革事项之一、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重要任务。我局高度重视,从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高度出发,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长护险制度试点。在全面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既定政策框架,构建适应浙江实际的长护险制度政策体系,研究起草《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顶层设计保障范围、筹资机制、待遇标准等关键政策,目前已取得国家医保局支持并经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近期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在规范统一试点政策的同时,加快推进长护险提质扩面,试点地区参保范围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将从2021年底的877万扩大到1500万。
      二、关于及时制定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牵头积极谋划失能评估、护理服务、定点管理、经办服务和基金使用监管等N个配套政策,目前已形成初稿。坚持以标准化带动制度规范化,同步研究制订全省统一的标准,逐步建立有浙江特色长护险失能评估、服务供给、经办管理、服务质量等标准化体系。今年上半年,我局牵头组织编制并发布《失能等级评价规范》《护理服务供给规范》2个省级地方标准,并建立多部门标准共享互认机制,为全省复制推广提供了可遵循的规范化样板,为精准保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三、关于吸收培养长期护理人才。护理服务是长护险的核心要义。我省高度重视护理人才培养,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量,已列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指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2021年8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通知》,深入开展技能培训,严格实施技能等级认定。今年,我省还计划举办全省养老服务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全省养老院负责人培训班和全省养老护理员师资培训班,培养更多更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年底前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量达到22人。同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护理员的激励政策,将养老护理员列入“十百千万”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和各级技能大赛项目,对获奖人员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社会待遇等方面落实相应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养老机构给予晋职任用。
      四、关于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完善监督管理系统。深化长护险制度试点作为今年“浙里康养”重大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在“浙里康养”专班领导下,统筹医保、财政、民政、卫健等部门力量,凝聚合力协同推进。在监督管理方面,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长护在线”多跨应用场景,强化医保与民政、人社、卫健、残联等部门信息的横向联动和省市县的纵向联通。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疑点确认和分析报告等措施,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实现特定性、动态化监管,切实提高长护险制度试点运行质量和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统筹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同时,持续迭代完善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浙江“先行先试”,力争全面实施长护险省级试点。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郭飞(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7051451,
      邮 编:31000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立即登录